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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用途、相同主成分及劑型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得合併申請許可證。
前項合併申請,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外,其餘各款文件、資料,應按不同產品分別檢附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