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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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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付懲戒藥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規定之陳述意見,應作成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