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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非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