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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設置生物資料庫整合平臺。
設置者參加前項整合平臺,得經整合平臺相互提供生物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資訊,並得委託整合平台之設置者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整合平臺計畫申請案之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