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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