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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原診治醫師應填寫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會診單(如附表一)及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如附表二)。
進行腦死判定之醫師應共同簽署腦死判定檢視表(如附表三),並由原診治醫師據以出具死亡證明書。
圖表附件:
附表一: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會診單.PDF
附表一: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會診單.DOC
附表二: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第 頁).PDF
附表二:使用呼吸器昏迷病人腦死判定檢查表(第 頁).DOC
附表三:腦死判定檢視表.PDF
附表三:腦死判定檢視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