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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文收發及分辦事項。
(二) 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 關於印信之請頒及頒發事項。
(五) 關於檔案分類綱目表之編定事項。
(六) 關於歸檔文件之分類整理、編目及立卷事項。
(七) 關於檔案文卷出納及保管事項。
(八) 關於檔案之清理及移送國史館典藏事項。
(九) 其他有關文書檔案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財物採購事項。
(二) 關於勞務採購事項。
(三) 關於工程採購事項。
(四) 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五) 關於工程施工查核督導事項。
(六) 關於事務檢核及輔導事項。
(七) 關於採購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九) 關於款項之收支事項。
(十) 關於票據之保管事項。
(十一) 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十二) 關於員工薪津之請領發放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採購稽核輔導事項。
(二) 關於事務管理人員教育訓練事項。
(三) 關於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四) 關於物品之規劃及管理領發事項。
(五) 關於各項財產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六) 關於司機、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 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八) 關於辦公廳舍之規劃管理及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九) 關於辦公廳舍及財物安全防護事項。
(十) 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