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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第六條所定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員額中,必要時得比照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
定辦理,並陳報本署核定。
本條例施行前,原預防醫學研究所依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組織條
例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
前二項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組長、副組長;副研究員得兼任本局科長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