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5: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溫泉使用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該事業之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
一、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溫泉標章標識牌使用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