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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等情事,應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並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重新開立記載並傳輸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外籍旅客離境後,或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發生前項規定之情事,得免收回原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填發繳款書並向外籍旅客收回該退稅款,代為向公庫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