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所有人申請航空器所有權登記(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同時申請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免重覆提出。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圖表附件: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