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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五、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委託辦理理貨之意願書。
前項應備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