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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裝卸作業,應俟委託人填具委託單,向商港管理機關或棧埠作業機構申請
,於辦妥委託裝卸搬運手續後,方得開始作業。其需用特種設備者,應在
委託單內詳細註明之。但棧埠作業機構認為應由委託人提供而拒絕提供者
,得由棧埠作業機構代為處理或不予裝卸,所生費用與損害由委託人全額
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