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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