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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之申請。
前項網路申辦作業及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