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2: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驗證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於委託契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經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委託者,於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