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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逕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圖表附件:
附件一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中、大功率業者).PDF
附件一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中、大功率業者).DOC
附件二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小功率業者).PDF
附件二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小功率業者).DOC
附件三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公營電臺、使用政府預算之財團法人).PDF
附件三廣播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公營電臺、使用政府預算之財團法人).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