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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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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