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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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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營者擬變更其業務類別或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擬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者,應於系統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擬新增或擴充通訊系統而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者,須檢附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建置計畫及其同意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建置,於建置完成後檢附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不適用前項規定。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或公用電話轉售服務經營者,其批發合作之電信事業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