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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指示標誌及告示牌牌面之大小,除另有規定外,得依字數、文字大小及排列等情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