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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鐵路電化後新設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依附圖十二及附圖十三所示加設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鋼,由該橋樑工程主管單位於新建時同時施工,有關防護之設計資料,應先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並於竣工時會同勘驗。
圖表附件:
附圖七至十三.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