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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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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車停用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
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三、滯留車: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