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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