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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