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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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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或自新任主管職務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