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3: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