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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辦法核發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認可證,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認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