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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應充實放射性偵測、分析、化驗之設備,並加強游離輻射防護之研究。
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前項研究機構,辦理游離輻射防護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