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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登記,並應於取得加氫站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