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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輸配電業應就電力交易平台之運作,建立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
前項市場管理及監視機制,至少應包括市場力結構化指標、市場報價與運作檢視及市場異常狀況監測等項目。
輸配電業應定期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報執行前二項機制之市場管理及監視報告。
電業管制機關基於電力交易平台監督及管理之需求,得依電業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輸配電業補充說明或提供有關資料;輸配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