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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經通知限期繳納代金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