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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定期檢驗測量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絕緣電阻: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接地裝置: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洩漏電流:一毫安培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