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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
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依其他合理方法分攤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