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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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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能源用戶得聯合共同投資設置合格系統,供應所需之熱能。所產生之電能
除自用外,剩餘之電能由電能供應事業收購,其自用範圍由電能供應事業
核定之。
合格系統得由能源用戶以外之第三者參與投資或獨資經營,其所生產之電
能由電能供應事業統籌收購。但第三者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從事汽電共
生相關業務之專業性公司,其投資於合格系統之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九以下
者,該合格系統所產生之電能得由聯合投資之能源用戶自用。其剩餘電能
之收購及自用範圍之核定,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