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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限制。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