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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