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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
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