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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