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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實施緊急排水時,緊急排水道閘門全開排水,以迅速降低水庫水位。
前項排水放水量不得使警戒區河道水位上升率超過每半小時○‧四公尺。
但連續一小時後,不在此限。實施第一項排水應至水庫水位不構成大壩安
全威脅時為止。
實施第一項排水時,抽水站應停止抽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