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2 22:3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取樣人員查核報驗商品之商品檢驗標識數量,應為取樣或開箱數量之二至三倍,並應將取樣樣品之識別號碼記錄於取樣紀錄;查核之商品檢驗標識識別號碼與報驗申請書記載不符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