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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廠商對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查詢或檢附原收受報告請求複驗一次。但樣品已由廠商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不得請求複驗。
複驗後,檢驗機關確認有疑義者,應換發報告;確認無疑義者,應命廠商繳交前項複驗之試驗費,並發還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