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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
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驗報告取得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得限制其報驗商品數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