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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