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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