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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輸入配額證明書遺失時,得申請補發,但以原證遺失時,貨品全部或部分
尚未報運進口者為限。
申請補發前項輸入配額證明書,應繕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貿易局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