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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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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三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應擬定收費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受指定機構定期檢討其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等,並於必要時作適當之調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