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