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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申請抵減所得稅,適
用訂購當時本辦法之規定;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
五月八日之期間內訂購者,適用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修正發
布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