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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七條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
依左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
更。
一、與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
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
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