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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獲證廠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檢具原核發之證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之證明文件及產品產量與銷售量資料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間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逾期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